随着日本政府逐渐放开入境政策后,除旅游签证等短期签证外,其他持有在留资格的情况均可以入境日本,我们就针对经营管理签证(高度人才经营管理类办理流程相同)不同类型入境日本的手续加以详细的说明。
类型一:已经持有经营管理签证在留卡并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2020年8月31日(含31日)之前出境日本,并持有效再入国许可;2020年9月1日以后希望再次入境日本的人员。
(注)如果有效再入国许可粘贴在旧护照上,则新旧护照需要同时提交。
(4)出国前72小时之内COVID-19阴性检测证明(见链接2)
类型二:已经持有经营管理签证在留卡但是已过期的情况
在留卡在2020年1月1日以后过期,因为疫情原因无法返回日本的人员,需重新申请新在留卡交付,办理流程简化。
持有1年期经营管理类在留资格认定书,并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4)居住证等居住证明(仅限户籍不在我馆辖区内的)
(6)誓约书复印件2份,由日方接收企业或团体作成(见链接3)
(8)出国前72小时之内COVID-19阴性检测证明(见链接2)
1.持有1年期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认定书的情况,其誓约书由在日共同发起人手写签字并盖章,附带的家族滞在签证同样由在日共同发起人手写签字并盖章。
2.持有1年期经营管理类在留资格认定书,但已经过期的情况。除去上述材料外还须补充在日共同发起人出具的接收函。(接收函无具体样式,只需体现继续接收该人员的内容即可)
持有4个月经营管理类在留资格认定书,并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4)居住证等居住证明(仅限户籍不在我馆辖区内的)
(6)誓约书复印件2份,由日方接收企业或团体作成(见链接3)
(8)出国前72小时之内COVID-19阴性检测证明(见链接2)
1.持有4个月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认定书的情况,其誓约书由关联团体手写签字并盖章,附带的家族滞在签证可由主申请人签证并盖章。关联团体可以是签证办理机构,业务合作机构或在日亲戚朋友的机构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持有4个月经营管理类在留资格认定书,但已经过期的情况。除去上述材料外还须补充日方关联团体出具的接收函。(接收函无具体样式,只需体现继续接收该人员的内容即可)
https://www.cn.emb-japan.go.jp/files/100078909.docx
https://www.cn.emb-japan.go.jp/files/100088806.docx
https://www.cn.emb-japan.go.jp/files/1000981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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