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對接

Project docking

企業併購對接

 

企業併購是對日投資具有代表性的一種方式。本文以收購非上市公司為例,主要介紹收購日本企業時的一般性流程。而收購上市公司可能涉及到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等法律的限制,不在本文的介紹範圍內。

在日的企業併購的流程


通常企業併購將履行下列程序。
1. 選擇及接觸目標公司
2.與負責人商談
3. 初步分析目標公司
4. 訂立基本意向書
5. 實施各種盡職調查(以下簡稱「盡調」)
6.簽署最終合同
7.交割/併購整合

 

流程


1) 選擇及接觸目標公司

企業併購本身並非是企業發展的目標,而是企業成長的一種手段。在實施企業併購時,一般最好由實施收購的企業明確收購戰略。主要的方法有,明確收購戰略後,列出候選的目標公司,再進行篩選。具體來看,可以在初期階段製作如 30 幾家的初選列表,邊收集信息邊將目標公司篩選至 10 家以下。

候選的目標公司確定後,可以按照順序依次與其接觸。但是,一般情況下,突然與從未接觸過企業併購的候選目標企業交涉,會存在一定的難度。

不同於以上方式,有時企業併購中的介機構也會介紹收購案件。對於通過此種渠道介紹過來的案件,最好也應當判斷目標公司是否符合最初的收購戰略。
另外,在公開目標公司的企業名稱前,一般會與中介機構訂立保密合同。為了謹慎起見,建議應當將保密合同事先經過律師的審核。

(2) 與負責人商談

與目標公司成功接觸後,如對方對收購方案表現出有商談的餘地的,可以進一步與經營者或者股東商談(負責人商談)企業併購事宜。商談中雙方通過介紹各自的公司歷史、沿革、業務內容、將來的發展設想等分享各自的價值觀。

(3) 初步分析目標公司

通過與負責人的商談,雙方認為能夠推進企業併購的,應由目標公司提供初步分析所需的必要信息。一般在提供信息前,雙方之間會簽訂保密合同。關於此保密合同建議事先接受律師的審核。
將提供的資料製作成資料列表有助於今後工作的順利開展。目標公司提供的資料一般包括公司介紹、章程、登記簿、決算報告、事業計劃、商品目錄、組織圖、員工名冊、公司內部規定、重要的合同等。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初步的財務分析、業務分析、企業價值評價、法律分析,從而進一步研究是否可以實施企業併購。

(4) 訂立基本意向書

通過以上環節,對主要的交易條件,收購模式等重要問題達成一致後,雙方訂立《基本意向書》(一般稱為 LOI:Letter Of Intent 或者 MOU: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基本意向書中一般約定收購模式、收購價格、對董事等、員工的接收條件、最終合同簽訂日、
排他性談判權、大致的交割日等。
基本意向書雖然會存在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內容,或者法律約束力受限的內容,但是對於重要的論點達成的一致意見、明確時間表、獲取排他性談判權等具有一定的效果。因此,一定程度上明確了方向後,建議應該訂立《基本意向書》。

在《基本意向書》中也會約定基本的收購模式、交割的前提條件等法律上需要注意的事項。訂立《基本意向書》後,如單方終止企業併購的交涉等,將可能以「合同的締約過失」為由被追究損害賠償責任。

如前所述,需要從法律上探討的問題點較多,在訂立《基本意向書》時建議徵求律師等專業人士的意見。

(5) 實施各種盡調

訂立《基本意向書》後,一般會實施各種盡職調查(DD:Due Diligence)。盡調包括、法律、財務、稅務、商業、人事、環境、技術等各種類型。可以根據公司的規模選擇實施哪一種。但是,至少應當進行法律及財務的盡調。

盡調一般會委託律師事務所或者會計師事所等各行的專業人員實施。委託時,可以根據初步調查結果特定出需要着重調查的項目。
實施盡調時根據資料列表收集及分析大量的資料,並且會對經營者、現場負責人進行各種訪談。一般從啟動盡調到形成最終的報告需要 1 至 2 個月的時間。在此期間也會製作期間報告。
對於通過盡調發現的風險,會在最終合同中以陳述和保證條款或者交割的前提條件等形式載明,也會採取變更收購模式等對策應對。但是,根據情況,也存在中止企業併購的情形。

(6) 訂立最終合同

盡調結束後,將訂立企業併購的最終的合同(稱為最終合同,關於股份轉讓的最終合同一般稱為 SPA :Stock Purchase Agreement)。最終合同中約定收購價格、交割日、員工的處理等詳細的交易條件。最終合同中也會約定一般合同中並不常見的技術性條款。

① 陳述和保證條款

陳述和保證條款指的是一方對另一方就某件事情在某個時間點作出屬於真實且準確的保
證。出現違反陳述和保證條款的事實時,一方可能被解除合同,或者需要承擔損害的補償責任。一般情況下,由賣方對交易的標的公司的一定事項(例如,合法持有股份、過去未違反法律、不存在賬外債務)向買方作出保證。
陳述和保證條款基於前述盡調的結果編製。例如盡調的結果顯示,目標公司存在賬外債
務時,將會要求賣方保證不存在其他的賬外賬務;如簽署合同後發現其他賬外債務時,買方可以向賣方要求補償等。
通過陳述和保證條款,能夠明顯地展露出企業併購交涉過程中雙方的利害關係的差異,
雙方之間對此發生激烈的爭論也不足為奇。

② 交割條件

通過約定交割條件,當事人可以以發生具體的事由(或者未發生具體事由)為條件,從企業併購的交易中抽身而出。交割條件中包括目標公司履行內部手續、取得特定的許可批准、不存在違反陳述和保證條款、糾正違法狀態等。對於通過盡調發現的風險的,以對此採取糾正措施作為交割條件。

③ 承諾條款

承諾,是指一方向另一方約定履行企業併購相關的一定的義務。承諾條款規定的是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如違反可以追究違約責任。承諾條款可以分為交割前的承諾和交割後的承諾。前者與上述②交割條件所約定的事項比較相似,包括履行一定的手續以及糾正違法狀況等。
後者包括交割後限制競業禁止等條款。
如上所述,最終合同中還包括企業併購所特有的一些條款,因此,有必要委託具有專業
知識及經驗的律師協助制定。基於盡調的結果需要考慮的事宜也比較多,多數情況下會直接
委託實施盡調的律師製作或者審核最終合同。

(7)交割、併購整合

根據前述最終合同的約定,在約定的交割日滿足了交易條件即完成了交易。按照日本企
業併購的實務,交割日的當日,一般同時實施目標公司的支配權的轉移及價款的支付。通常,買方和賣方聚在一起,由賣方向買方出示重要物品(股票、保險柜的鑰匙、公司印章、股東名冊以及登記變更所需的必要資料等),買方確認重要物品後,通過交易銀行將收購價款支付到賣方的銀行賬戶,賣方確認匯款後,交付重要物品。
但是,對於中華圈的企業,應注意所在國的對外投資的相關規定。應事先安排穩妥,以便可以順暢實施匯款手續。
企業併購交割後的整合工作,稱為 PMI(Post Merger Integration)。PMI 是對兩個組織機構的人事制度、管理制度以及企業文化的整合工作,是企業併購成功的關鍵所在。跨境的企業併購的買方與賣方會存在較大的文化差異,這也大大提升了整合的難度。為此,建議應當在盡調階段將整合階段可能存在的問題考慮到位。
在日本除了特定行業之外,並不限制外國企業對日本企業的併購(但是可能受到前面提及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的限制,以及根據收購對象的業務規模受到反壟斷法的限制)。因此,在日本,從制度上需要注意的事項並不是很多。
在對目標公司的信息的收集、收購意向的諮詢、與負責人的商談、合同內容的交涉等具體的每個環節上,或許會因為地理上、心理上產生的距離往往難以順利推進。根據具體情況,可以考慮委託企業併購的專業人士以及律師等專家,特別是對於未在日本設立據點的中華圈的企業,初期的工作一般會委託前述的專家實施。本所具備可以使用漢語向中華圈企業提供併購日本企業的服務機制,歡迎隨時垂詢。